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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对华侨护照作特殊处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南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教授安然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解决华侨国内身份证件使用不便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指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中国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越来越多的海外侨胞选择回国发展。然而很多华侨在回国创新创业、投资置业时,面临身份证件使用不便利的问题。

“按照1985年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要交回居民身份证。1986年发布、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境定居的,须注销户口。2003年,公安部出台便民措施规定,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但在国(境)外定居的除外。因此,大部分在国(境)外定居的华侨按照规定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并交回居民身份证。但是,居民身份证条例早在2003年被居民身份证法取代,后者对‘公民出境需要注销户口并交回居民身份证’等情况没有作出规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也在2012年被出境入境管理法取代,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效力存疑。也就是说,目前公民办理出国定居成为华侨,是否需要注销户口上交居民身份证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建议》分析指出,“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华侨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务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身份,但实践中存在诸多不便,如华侨凭护照无法在自助设备、互联网上办理交通、金融等业务,无法在有些金融机构开户及办理业务,无法入住非涉外型酒店等;持护照办理以原身份证登记的事务或者持新护照办理以旧护照登记的事务时,需要证明前后证件显示为同一人等。华侨对国内身份证件使用不便的问题反映强烈。”

“华侨身份证件统一化、使用便利化,不仅是维护华侨权益的需要,也是规范户籍管理、完善侨务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议》指出,建议公安、外事及其他涉侨部门通力合作,尽快研究解决华侨国内身份证件使用不便问题,并请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督促工作,更好地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安然代表在上述《建议》中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如下具体建议:

一是可否考虑对华侨所持护照作特殊处理,使其护照与个人身份捆绑具有唯一性和长效性。目前,仅从护照上并不能区分华侨和国内居民,而且护照存在到期更换后编码改变等情况,因此会出现华侨持护照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务时很多机构不予认可的情况。

为此,相当一些华侨建议,如果护照能够具有显示华侨身份的功能,号码唯一且终身,或许可以替代居民身份证成为华侨在国内办理各项事务的身份证件,满足其在国内便捷办理相关事务的需求。

二是可否考虑参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为华侨颁发专门证件。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根据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凭居住证,在内地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和居住地提供的三项权利(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其他法律服务)和九项便利(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以及在内地住宿旅馆,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服务,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的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消费)。这是推进落实“同等待遇”的重要一步,也是为港澳台同胞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有力的政策措施。

目前,银行、电信、铁路、民航、旅店等领域已经普遍配备了居民身份证的阅读机具,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后,可通过现有的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快速核验,十分便捷。如果可以参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为华侨颁发专门证件,其国内身份证件使用不便的问题应该能得到基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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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