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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十二五”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
镇江市“十二五”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经研究,决定以更大力度实施镇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简称“331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按照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航空制造、海洋工程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力争引进培育30名国家层面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300个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1000名海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简称“331计划”)。

  “331计划”引进培育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主要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在国内外具有创新创业经历,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或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为带头人、拥有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人才,以及引领我市产业发展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人才(团队)。

  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需在镇江市域内创办企业,在创业企业中担任企业法人,或在企业担任高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创业型领军人才个人现金出资不少于“331计划”资助总额。

  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需与被引进企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受聘担任科技负责人以上职务。

   二、引进程序

  (一)镇江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和国内外新闻媒体发布镇江市“331计划”引才公告。

  (二)人才登录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zhenjiang.gov.cn),进入“镇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专题,直接在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并按要求提供《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申请书》、《项目计划书》等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审。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市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军人才办)组织人才项目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技术评审,综合评审,面试。对面试合格人选,经媒体公示后,报镇江市委、市政府批准。鼓励支持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领军人才到镇江创新创业,凡获得国家“千人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经网上申报通过评审后,一般可获得重点资助。

  (四)市领军人才办组织未落户人才(团队)与引进人才载体或企业对接洽谈,人才(团队)自公示结束后,一般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落户手续。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及在企业担任高管的证明材料,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提供其与所在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并附工资单、纳税证明等,报市领军人才办审核。

  (五)市领军人才办、人才所在载体或企业与确定来镇江的领军人才(团队)签订资助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签约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六)人才(团队)在申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追缴已资助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扶持政策

  对通过评审并落户镇江的领军人才(团队),根据评审结果分重点、优先、一般三类分别予以资助。

 (一)重点资助项目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1.分别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项目300万元资助资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两级担保中心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贷款资金担保。

  (二)优先资助项目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1.分别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项目150万元资助资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创业投资。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两级担保中心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贷款资金担保。

  (三)一般资助项目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1.分别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项目60万元资助资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

  (四)所有获得资助的人才(团队)项目还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1.对于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住房3年后优惠出售给领军人才个人或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于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落户企业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和住房。
   2.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按注册资本可超过30%作股参与分配。
   3.对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3年内由其纳税所在地全额奖励给个人;对资金来源于财政、用于各类领军人才的专项奖励,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4.对领军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五)市领军人才办在与人才签订资助协议后半个月内,首批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60%,剩余的40%在1年以后根据人才项目进展情况,经检查考核通过后予以拨付。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在3年内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并形成利税的,经认定后,由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所在地给予人才(团队)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六)拨付给领军人才(团队)的资助资金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

  (七)领军人才(团队)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实施的,将收回已资助经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拓宽引才渠道。各地定期发布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求目录,建立领军人才信息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各地每年组团赴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等集中引才引智,宣传推介人才政策,广揽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加快载体建设。按照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快现有经济科技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服务外包基地的转型升级,依托各类园区建设一批机制灵活、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器,提升对高层次人才的承接能力。每年引进并建立10家国内一流的科研院所及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支机构,引导和鼓励央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各类研发平台。

  (三)强化创业支撑。建立领军人才国际化培训交流平台,资助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发、培训研修。推荐领军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产业教授、客座教授和研究员。驻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等优质资源向我市领军人才开放。对领军人才领衔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加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建设,鼓励我市企业单独或与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公司合作,成立民营风险投资公司,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到我市设立分公司。支持并优先推荐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以及其他各类人才、科技、产业化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参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四)完善服务体系。整合现有人才公共服务资源,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着力打造技术公共服务、技术成果交易、创新创业融资服务和社会化人才服务“四大平台”。引进法律、金融、税务、专利、管理咨询、产权交易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领军人才办理优秀人才“一卡通”。成立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中心,由公安、教育、人社、外事等部门在护照签证、驾驶执照办理、子女上学以及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上门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企业办理资金投入、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3年内,各级人社部门为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每周提供一次免费人才招聘服务。开通“331计划”网站,成立领军人才协会、俱乐部,开展各类培训、辅导和讲座活动。

  (五)加强宣传激励。完善各类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设立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奖和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奖,表彰先进典型。完善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入股制度和技术创新人员持股制度,激活分配激励机制,使一流的人才获得一流的报酬。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鼓励成功,宽容失败,争创长三角地区一流的创新创业环境,打造创新创业人才圆梦之城。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市领军人才办的工作职能,发挥领军人才办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人才工作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强化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引进人才、服务人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领军人才服务组制度,由领军人才所在地区党政领导挂帅,定人定责,全程服务。在科学发展和党政领导科技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强化领军人才工作考核。

  (三)加大领军人才创新创业财政投入力度,强化人才资金管理,推行人才引进绩效评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按照本计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计划由市领军人才办负责解释。
2013-11-22